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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真相大白这又是个什么梗?

时间:2024-05-09 来源:原创/投稿/转载作者:管理员点击:

  “看杀卫玠”这个成语出自《晋书》,卫玠是古代四大美男之一,因太美而受到众人的追捧,不管去哪里都有人争相围观,并没有人真正考虑过卫玠的感受,以至于卫玠奋力从人群中逃出,耗费了所有的精力与体力,最终一病不起了,抱憾而终。

  从事情的具体情况来看,卫玠病倒与其体弱有一定的关系,与众人围观也有一定的关系,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:行为、过错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。卫玠长得美不是他的错,他也不想去到哪就遭人围观,不得不奋力逃出。

  众人将卫玠团团围住,导致其行动不便,行为上具有过错,与卫玠病倒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,如果事情是发生在今日,可能会被追究侵权责任。

  其实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中,虽然没有发生“看杀卫玠”的事情,但类似的事情也是有发生的,只是“看”变成了“辱骂”,“众人”变成了“一人”,一个人身体不好,受到来自外界的刺激,是会被气出个好歹。2020年,北京一男子就因为不堪邻居辱骂猝死,家属因此索赔160万,法院又会怎么判?

  在说该案例前,先讲讲辱骂他人可能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?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
  的确,在生活中难免会碰到“无理争三分”的人,即使自己没有理,但仿佛只要自己蛮横无理,骂人的话是滔滔不绝,不堪入耳,自己就没有错,错的是对方。那么接下来看看这位北京大爷的遭遇。

  北京大爷于某已近六旬,患有冠心病,但由于晚年生活过得惬意,倒也没复发过,可他在2020年8月初却遇到了无理争三分的王某,王某是个生意人,不久前租住在了于某家的隔壁,与于某成了邻居,本来这两人也没有多少的交集,可王某为了图个方便,把自己的面包车停在了于某家门口。

  于某一开始并不知道停到他家门口的是邻居王某的车,并且想着车主人应该很快就会把车开走,便没有多说什么,可这车接连在于某家门口停了三天,给于某造成了不便,于是于某打听了一下,获知是王某的车,便让王某把车挪开。

  于某的语气并不是很差,而且这事本来就是王某不占理,王某把车挪开就行了。但王某却觉得是于某找他的麻烦,王某非但没有把车挪开,还与于某起了争执,言语粗俗,令于某气愤不已。

  周围的居民听到这边的动静,本着“以和为贵”的想法对两人进行了劝说,于某便回了自己家,平复自己的心情,王某也把车子挪开了,但他认为自己吃了亏,心中又升起一股怒火,跑到于某的家门口大声辱骂,附近的人见了又连忙上去劝,将王某劝走。

  哪成想王某被劝走后又跑回于某的家门口,对于某进行辱骂,话说的十分难听,把于某气得冠心病发作,猝死了。

  这下可好,王某也不骂了,面对的是于某家属的索赔,不过王某还是觉得自己没错,他又没有直接对于某动手,难道骂人还能把人骂死?于某猝死是因为他本身就有病,与他没有关系。那么王某到底有没有关系?

  首先,王某不顾其他居民的再三劝阻,一而再,再而三跑到于某家门口辱骂,其行为具有过错,即使于某没有因此死亡,报警处理,王某还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  其次,王某事先不知道于某患有冠心病,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,也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意思,但只能确定王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。

  一般情况下,王某辱骂他人的确不会造成他人死亡,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他患有冠心病,不过王某的辱骂行为对于某造成了刺激,间接导致了于某死亡的结果,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。

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  最后,法院作出判决,被告王某承担5%的责任,赔偿死者于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8.2万余元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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