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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毒友”间相约吸毒行为的认定

时间:2024-01-06 来源:原创/投稿/转载作者:管理员点击:

  在实务中,争议比较大的,就是特定关系人(例如:合租关系、同居关系等)之间共同吸毒的行为如何定性?

  最近笔者接触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,涉案人员是好友,也是“毒友”,临时起意一起找地方吸毒,那么,这种共同吸毒的行为,是否必然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呢?

  1979年的《刑法》中并未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,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,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,社会层面滋生了一大批为寻求刺激而吸毒的人,也滋生了很多地下烟馆。

  直到1997年,我国的《刑法》才正式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,确立对单纯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也要进行刑事打击。

  显然,本罪在立法时,主要打击的是开设地下烟馆或者变相的地下烟馆,即为牟利而设置专门场所提供给吸毒人群的行为,这是导致一些地方吸毒者增多和戒毒后又重新吸毒的重要原因,对人身和社会危害都很大,因而规定为独立的犯罪,并予以惩处。

  那么,对于“毒友”临时起意相约一起共同吸毒,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仅仅是其本人的身体健康,并未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;一位公民吸毒不构成犯罪而应获得国家对其戒除毒瘾的帮助,“相约吸毒行为”仍然属于吸毒关联行为,并没有因为人数的增加而改变行为性质。

  因此,从立法本意来分析,特定吸毒人员“相约吸毒”、相互容留的行为,不宜一律定性为容留他人吸毒罪。

  我国《刑法》第354条规定,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
  容留他人吸毒罪,是指为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食、注射毒品的行为。

  在毒友相约吸毒的过程中,对于吸毒场所的选择,往往是大家经过共同商量来确定,大部分会选择到酒店、娱乐包厢等临时性空间,在这种情形下,要追究谁享有对吸毒场所的控制权,一般要查实房间是谁订?费用是谁付?

  但很多情况下,因相约吸毒所产生的费用都是由毒友共同承担,那么毒友对吸毒场所就均享有控制权,相当于大家 AA制,不存在为他人提供场所的情形。

 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,但对于成员相对固定的几个毒友相约一起吸毒时,主观上还是为了能满足自己吸毒的需求,并没有要给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主观想法。因此,特定吸毒人员“相约吸毒”的行为,一般不宜追究各吸毒人员的刑事责任。

  近几年,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数量激增,但其中占大多数的都是毒友间相互容留吸毒的行为,对于该类行为,笔者认为在罪与非罪的定性问题上要慎重对待,不应将固定的几个吸毒人员相约一起吸毒的行为,不加区分的定性为容留他人吸毒罪。

  禁毒工作是一项系统、长期的社会工程,在毒品治理的过程中,过度的犯罪化并不必然能起到好的作用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【容留他人吸毒罪】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
 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,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:

  赵智红,华格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、华格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一部负责人。致力于刑事法律风险防范,医疗行业,教育行业,汽车行业等专业领域业务,主要从事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,刑事控告、申诉。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,刑事控告,申诉,担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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